清研视点 | 解读《稀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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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管理条例》出台背景

稀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关键战略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近些年来,我国围绕稀土行业准入标准、行业整合、环境保护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有效促进和保障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覆盖全产业链的管理职责、监管措施有待完善,产业创新能力和绿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须提高,行业秩序需要进一步规范,整治非法开采或非法冶炼分离、无指标或超指标生产、买卖非法稀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稀土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稀土管理条例》出台及实施时间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区稀土管理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开展调研,听取有关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对重点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2024年6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5号国务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条例》共32条,主要规定了明确工作原则、加强稀土资源保护、健全稀土管理体制、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稀土全产业链监管体系、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尤其值得关注。

第四条 稀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稀土资源。国家依法加强对稀土资源的保护,对稀土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稀土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持续提升稀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稀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

(四)扣押违法活动相关的稀土产品及工具、设备,查封违法活动的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清研观点

稀土被赞誉为“工业维生素”,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原料,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资源,对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具有不可替代性。中国是全球最大稀土生产国,但是,我国稀土产业大而不强、全而不精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制度保障衔接、资源保护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原始基础创新、行业秩序规范等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此次出台的《条例》突出了保护性开发和坚持绿色发展的特点,对推动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关注:

法制建设为稀土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近年来,我国稀土产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但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指标超指标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等不良现象仍时有发生,不但冲击了总量调控管理的权威性,而且滋生了黑灰色产业链,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不但将行业原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通过法律法规方式完善并固化下来,并且赋予了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惩处依据和措施,为规范稀土市场经营秩序、改善产业发展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此外,《条例》中关于稀有金属参照管理的规定,为我国稀有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深化稀土供给侧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法制化构筑上下游共赢产业新生态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推动资源保护性开发、绿色化发展、高质化利用,有利于构建上下游、供需端共赢产业生态,形成稀土行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有利于深化供给侧改革、保障战略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资料整理 | 清研集团江苏子公司

图片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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