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视点 | “维系网络公平竞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解读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经济和网络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网络经济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难以覆盖网络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公众和企业对于规范网络市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此种情况下,《规定》的出现维护了网络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创造公平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经营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经营指导和实务规范价值。

《规定》中的第十一、十五条尤为值得关注。这两条详细阐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尽可能保障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详细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一)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运营者以及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与经营者共同实施前款行为。

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本条所称的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兼容行为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二)不兼容行为是否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是否影响网络生态开放共享;

(三)不兼容行为是否针对特定对象,是否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四)不兼容行为对消费者、使用该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方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五)不兼容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从业规范、自律公约等;

(六)不兼容行为是否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成本不合理增加;

(七)是否有正当理由。

清研观点

新版《规定》中,我们认为以下方面值得关注:

统筹联合,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网络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重大问题,联合查处重大案件,协同推进综合治理。除本条例之外,《规定》中也提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平台经营者也应当加强对平台内竞争行为的规范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到监管网络不正当行为的行动中来,共同建立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与时俱进,增补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

由于网络经营行为具有虚拟性、动态性和即时性,我国网络竞争中出现大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当初立法中没有涉及到的。因此,《规定》补充了现行法律中缺乏的对应条文规定,例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络代称、网络符号、网络简称等标识”;“通过热搜、热评、热传、榜单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具体规定为“包括现金、物品、网络虚拟财产以及礼券、基金、股份、债务免除等其他财产权益”等等。弥补了原先《规定》在网络混淆、网络虚假宣传、网络贿赂行为规定上的不足,对打击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在如今网络市场中,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虚假交易和商业宣传、未经同意利用开发软件爬取其他平台商业数据等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种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现象,《规定》中进行了完善。比如将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就设置插入链接或强制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违背用户意愿和选择权、增加操作复杂性、破坏使用连贯性等影响用户选择行为;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的拦截、关闭、卸载、运行或者实施搜索降权、反向刷单、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列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补充了由于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导致的法律空缺,维护了网络公平竞争秩序。

整理 | 清研集团公共服务研究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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