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谈 | 生物多样性“家底”调查
生物多样性是指由各种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所依存的环境共同构成的复杂生态系统,以及这些系统中发生的所有生态过程的总和。它涵盖了从生态系统层面到物种层面,再到基因层面的多个维度。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福祉至关重要,是我们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石。因此,我们必须怀着对自然的敬畏之心,顺应自然的规律,并竭尽全力保护自然,以增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美好愿景。
中国地域辽阔,兼具陆地与海洋的多样性,其复杂多变的地貌和气候条件孕育了丰富且独特的生态系统、物种以及遗传多样性,使中国成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2024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3—2030年)》,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任务。这份计划不仅是我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工具,也是推动落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国家行动,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
一、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形势下的中国行动
生物多样性的持续丧失对人类福祉和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已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重大风险。然而,这一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全球生物多样性仍面临诸多挑战,包括生物栖息地的退化与丧失、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环境污染、气候变化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等。
作为最早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我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始终走在前列。早在1994年,我国就率先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在2010年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明确了未来2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优先行动。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全面提升保护和管理水平,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地位。我们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环节,使之成为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为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设定了新的目标和任务。而在2022年,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的主席国,中国成功引领各方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为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描绘了新的蓝图,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
二、新时期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设定
《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是到2030年,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得到全面建立,显著缓解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并显著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其中,包括至少30%的陆地、内陆水域、沿海和海洋退化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以及确保遗传资源和数字化序列信息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惠益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分享。此外,《行动计划》还明确了中长期目标与愿景。具体而言,到2035年,期望能够构建一个统一有序、结构连通、动态调整的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全面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的机制,使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而到2050年,则期待全面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宏伟愿景。
《行动计划》以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引领者的新姿态为出发点,紧密对接“昆蒙框架”的行动目标,将全球性的保护目标融入国家层面的实施计划中,设立了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目标。这一举措旨在激励并推动中国乃至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治理进程,实现国际履约需求的有效融合。具体而言,一方面,《行动计划》在目标时间节点上与“昆蒙框架”保持高度一致。其中,2030年的目标与“昆蒙框架”2030年全球行动目标相互呼应,而中长期目标与愿景的时间节点也与“昆蒙框架”2050年全球长期目标相契合,这明确了中国在不同时间阶段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的具体贡献。另一方面,《行动计划》在目标及行动领域上与“昆蒙框架”紧密衔接。特别是2030年的目标中,包含了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可持续利用与惠益共享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四个优先行动目标,这些与“昆蒙框架”的2030年全球行动目标高度一致,即减少生物多样性威胁、通过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分享满足人类需求,以及推动执行工作和主流化的工具和解决方案。值得一提的是,《行动计划》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两个方面,对“昆蒙框架”中的相关行动目标进行了更为丰富和深入的拓展。
三、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行动
1.加快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长效机制
从“昆蒙框架”到《行动计划》,完善生物多样性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无疑是推动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核心举措。生物多样性主流化,即是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各个决策领域和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要实现这一目标,完善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规划计划等至关重要。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确保各行各业及各类群体在决策和行动中始终将生物多样性置于重要位置。同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长效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机制应当包括预防生物多样性破坏行为的措施,推动源头管控,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共进。通过这样的机制,我们可以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不仅仅停留在国家战略层面,而是能够转化为具体的实践行动,从而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鉴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建立生物多样性主流化的长效机制尤为迫切,应加快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及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二是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治理机制,推进国家与地方、政府多部门间协同联动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主导作用;三是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及其多重价值观持续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有关行动方案等;四是出台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方案。
2.加强就地保护监管与协同治理
面对生物多样性丧失的严峻挑战,强化就地保护监管与协同治理以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显得尤为紧迫。生物多样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为人类的衣、食、住、行及文化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撑,是绿色发展的核心动力。因此,加强就地保护监管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原生境的关键手段。为了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因素,我们需要采取协同治理措施来恢复和保护受损生态系统,进而逆转生物多样性的下降趋势,奠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础。在推进这一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等关键区域的保护监督,同时优化海洋生态安全布局;其次,精准识别生态恢复的重点区域,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综合保护和系统治理;再次,运用近自然的工程手段,积极开展栖息地修复和生态廊道建设;最后,推动污染减排、低碳发展、生态绿化和经济增长的协同推进,制定并落实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政策框架。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将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与稳定,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未来奠定坚实基础。
四、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5月22日)上表示,中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早期签署和批准国之一,已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来加强生态保护。这些措施包括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的综合保护与恢复项目,以及建立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同时,中国已经从顶层设计上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划,并高效执行。
为了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框架,全国人大已颁布和修订了多部相关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畜牧法》和《种子法》等。2011年,为了统一推进全国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此外,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加强生物遗传资源管理国家工作方案(2014—2020年)》等。在地方层面,中国也制定了多个省级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并及时向《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报告了实施进展和政策动向。
撰稿 | 许邶 清研集团智慧生态环境研究部研究员
编辑 | 张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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