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谈 | 职业索赔人现象浅析:正义的边界与道德的困境
蟑螂、苍蝇、头发甚至还有钉子……这些异物都是消费者反映自己在吃东西时吃到的,反馈成功后,他们通常会获赔几十元至两千元不等。看起来是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可实际上,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正在被这些“消费者”敲诈。
在消费社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一个特殊的群体逐渐浮现,他们以打假为业,以索赔为生,被称为“职业打假人”或“职业索赔人”。这个群体的出现,引发了关于正义、道德和法律的广泛讨论。
一、社会监督与敲诈勒索的争议
对于职业打假人现象,社会各界的看法并不统一。一些人认为,职业打假人通过自身的行动,能够揭示市场上的不法行为,促使商家规范经营,提高产品质量。从这个角度看,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然而,另一些人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职业打假人往往利用法律漏洞,通过恶意购买、故意毁损等手段,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此外,由于职业打假人通常会选择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进行炒作,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众对于消费者权益的认知。
近5年的舆情热点中,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讨论持续不断。一些人认为他们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英雄,敢于挑战权威,揭露不公,为弱者发声。另一些人则认为他们是社会公害,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
二、职业打假与职业索赔的对立统一
不论是打假还是索赔,其结果一定意义上都为消费者避雷、打造良好市场环境做出了贡献。区别在于其行为动机,如果认为职业打假人是市场的“赏金猎人”,那么职业索赔人就是市场的“投机分子”。而如何区分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正当维权的消费者也成为司法界争论的重要一点。
早在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检察院举办的“75号咖啡•法律沙龙”活动中,检察院已经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 “职业索赔人”4种典型套路。
套路一:查找商家问题,如消防设施不合格,商品包装、说明书、广告词存在一些违法情况,进而要求索赔。索赔不成之后向有关部门举报,经反复举报,商家与其联系协商解决,他就提出来让商家聘请他当顾问,商家答应并付费,他就不继续投诉或撤回投诉;如果不答应就继续举报。通过反复实施这样的行为,获得商家上万元顾问咨询费。
套路二:发现商家在售的食品过期,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单可以价款十倍索赔,如果没有达到一千元,可以按一千元索赔。如购买三盒过期酸奶,结账拆成三单并每一单开具了小票,这样每一单即可索赔一千元,如果商家拒赔就以向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作为谈判筹码。
套路三:购买非食品类的商品,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商家存在欺诈,买入后索赔的数额不是按照三倍或者十倍,而是二十倍、三十倍甚至是上百倍。在跟商家协商过程中故伎重施,如果商家不赔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媒体公开最终获得商品价格两三百倍的赔偿。
套路四:在第二、三种套路的基础上,赔偿金额到手后,提出要做商家的顾问,按月付费,每月巡查一次并提出建议,此后便不再来“打假”,而且可以帮助摆平其他“职业索赔人”。
然而,针对以上四种套路,判罚依据却又有不同。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现象的背后,反映的是正义与利益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也往往带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有时甚至会突破正义的边界。
三、职业索赔人现象治理非一朝一夕之功
对于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这一现象,绝不能一刀切,更不能因噎废食。首先,应当支持消费者维权,但在政策导向上不能把对无良商家的打击寄托在消费者身上。将政府职能完全推向个人是不符合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的,公民个人不可能成为维权能手,对无良商家的治理是政府的职能。其次,营商环境需要市场各个主体都遵纪守法,打击“职业索赔”行为绝不是允许商家可以继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最后,不能简单“一罚了之”,更不能泛泛地“撒胡椒面”,入罪要谨慎,同时绝不能认为不能入罪。
撰稿 | 靳涛 清研集团智能数据挖掘研究部研究员
编辑 | 陈泽玺
图片 |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