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研智库:细分八个等级的英国房产税制度
英国作为现代房产税征收的起源地,对房产税税制的研究可以追溯至中世纪,许多国家的房产税制都借鉴了英国的房产税制,本次国外房产税系列文章以英国结尾。
英国经过不断的改革,已经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高效的房产税征收体系。英国房产税分为针对住宅征收的住宅房产税(Council Tax)和针对营业性用房征收的营业房屋税(business rates)两种。
住宅房产税又称议会税、家庭税,这一税收体系可追溯至1601年伊丽莎白时期的贫困救济法案中的家庭税,由于强制性不足,地方政府难以靠该税征收所需收入,1988年《地方政府财政法》设立的社区费(community charge),又称“人头税”(Poll Tax)。因为人头税很不公平,住豪宅与住棚屋享受的公共服务显然是不同的,许多地方出现了抵制人头税的抗税活动,所以1992年《地方政府财政法》废止了人头税,代之以针对居民住宅按照房产价值开征居住房屋税。课税对象为居住房屋,包括自用住房和租用住房。纳税人为年满18周岁的住房所有人或承租人(包括地方政府房屋的承租人),即由使用房屋的人缴纳这一费用。
住宅房产税按照历史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约0.4%-0/7%的税率)征税。房屋价值的评估由国税与海关总署(HMRC)下属的评估办公室负责。房屋依评估价值分成A-H八个等级(威尔士是A-I九个等级),每个等级实行定额税收。当房屋由于损坏而价值减少,或由于扩建等而价值增加,使得房屋变换等级,则应按新等级进行交税。
英国的住宅税额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规定,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各自区域的年度收入与支出预算来确定,地方政府会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税额,并负责征收,已实现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地方政府拥有较大的裁量权。2013年8月,英国媒体报道称,伦敦北部一地区炒房者众多,当地政府考虑将空置两年以上的房屋加征一半房产税。
营业税也称为非住宅税,其课税对象为营业性的房地产,如商店、写字楼、仓库和其他非住宅性的房地产等非住宅用不动产的租金价值征收。房屋的年租金收入,每五年进行一次重估。营业税虽然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地方政府无权直接处置,征收的税款全额上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各地人口等情况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地方,这部分返税也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
征收管理上,先由纳税人向地方政府申报,并提供与住房有关的资料。地方政府对住房进行评估后在每年的4月1日向纳税人发出税单,通知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并且允许纳税人在10个月内分期支付。
减免税受惠范围广。对于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或外交人员居住的房产则完全免税,例如,大学生承租的宿舍也要交纳居住房屋税,但对于每周平均课时21小时以上,每年超过24周的“全日制”学生,可以免交。
对于拒不交税者,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律对强制执行方法及其程序作了明文规定。由地方政府向治安法院提交一份载明欠税人姓名、住址以及欠税金额等基本情况的清单,治安法院在清单上盖个公章,确认债务的合法性,取得责任令后,地方政府会书面通知欠税人,给予14天的自动履行时间。欠税人拒不支付的,地方政府才会将责任令寄给与其挂钩的(合同约定的)私营执行公司,由该公司派“持证私人执行员”上门通过动产扣押方式强制执行,这也是最常用的强制执行方法。据统计,实际寄给私营执行公司通过动产扣押程序执行的只有50%,其余都是在14天内协商解决的。而进入动产扣押程序的案件中,真正实际扣押的案件很少,绝大部分都是在执行人员扣押财物的威慑下协商解决的。
英国的房产税对我国的房产税的启示:
- 对经营性不动产实行相对较高的税率,根据经营性不动产的租金状况,由地方政府不动产评估中心确定其在固定日期的差价,依照各地实现确定好的比率征税。
- 将具有筹集财政收入作用的税种归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税率,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防止地方政府滥用职权。
- 设置空置税,对空置的非家庭住宅征收空置税,对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征收“空置税”,这样既可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提供房产利用率。